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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新疆中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中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1民初22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戚玉军,男,1970年出生。被申请人:新疆中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经济工业园区经十七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翠芳,该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戚玉军与被申请人新疆中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兵020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7月28日本院已经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申请人新疆中耀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2月15日新疆胜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被申请人新疆中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新M×××××、新M×××××、新M×××××汽车车辆手续进行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戚玉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戚玉军与被申请人新疆中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2017年8月15日本院作出的(2017)兵0201民初2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被申请人新疆中耀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新M×××××、新M×××××、新M×××××三辆汽车交付给解除保全申请人戚玉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中耀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2月15日新疆胜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被申请人新疆中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新M×××××、新M×××××、新M×××××汽车车辆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孟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