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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正兵与孙占彪、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兵,孙占彪,夏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223号原告汪正兵,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罗山县。被告孙占彪,男,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夏玲,女,汉族,1983年7月6日,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程保军,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双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正兵与被告孙占彪、夏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正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正兵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正兵撤回对被告孙占彪、夏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正兵负担。审 判 长  范庆龄审 判 员  高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怡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