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正兵与孙占彪、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兵,孙占彪,夏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223号原告汪正兵,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罗山县。被告孙占彪,男,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夏玲,女,汉族,1983年7月6日,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程保军,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双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正兵与被告孙占彪、夏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正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正兵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正兵撤回对被告孙占彪、夏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正兵负担。审 判 长 范庆龄审 判 员 高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怡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