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泉州海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佰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海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佰威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民初925号原告:泉州海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江南开发区海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启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松,原告泉州海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福建泉州佰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火炬工业区常兴路155号。法定代表人:袁乐广,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泉州海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海天公司”)诉被告福建泉州佰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简称“佰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佰威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佰威公司偿还海天公司货款75161.89元,并支付该货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佰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佰威公司向海天公司购买货物。2015年12月17日,买卖双方经结算,佰威公司在海天公司出具的业务往来对账明细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尚欠海天公司货款75161.89元,并将该对账明细表返还海天公司收执。后,佰威公司未能及时向海天公司支付货款,海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佰威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佰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海天公司提供的业务往来对账明细表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该组证据可以证明海天公司主张的买卖事实。本院认为:海天公司与佰威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佰威公司收到货物,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海天公司请求佰威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佰威公司应承担返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佰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泉州佰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海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5161.89元及该款项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9元,由福建泉州佰威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清波人民陪审员 吴景阳人民陪审员 许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桂艳速 录 员 徐 程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