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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成强,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郭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为偷逃税款,在与开票单位北京云华丽诚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电话联系,以价税合计4.5%的价格,购买了出票单位为北京云华丽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组,价税合计1401600元,税款共计203651.28元,该12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文安县国税局认证、抵扣。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向文安县国税局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书证、文安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前,被告人王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上,对被告人王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信国成审判员  冯旭芳审判员  吴小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