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勇、郭敬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勇,郭敬刚,马维希,郭仕玉,吴茂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勇,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郭敬刚,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马维希,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郭仕玉,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吴茂朵,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勇、郭敬刚、马维希、郭仕玉、吴茂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2350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已登记扣押了被执行人郭勇、郭敬刚的车辆,对其余财产目前暂无法执行。经对被执行人郭勇采取司法拘留其已履行10000元给付义务,其余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能结案,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