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江平、李秋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江平,李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842号申请执行人胡江平,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李秋阳,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执行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江平与被执行人李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秋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李秋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李秋阳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秋阳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实际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按规定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李秋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江平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秋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