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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明,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明,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巨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文明借款本息2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0元,本院经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巨源公司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巨源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明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