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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荣成市鑫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杜敦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鑫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杜敦龙,盛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346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鑫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杜敦龙、盛永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鑫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杜敦龙、盛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杜敦龙、盛永平应给付荣成市鑫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472,823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