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青岛华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龙马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龙马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召峰,范莉,乔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剑,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沂市龙马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召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召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召峰。被执行人:范莉。被执行人:乔成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龙马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召峰、范莉、乔成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5)青金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有部分存款,已被全部扣划,扣除执行费后,将剩余案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经继续查询及询问申请执行人,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罚款。申请执行人经约谈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徐 晓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