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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屈璐璐、杨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璐璐,杨发伟,新密市万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51号申请人屈璐璐,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杨发伟,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新密市万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法定代表人靳建中。住所地新密市西十字路长宁街。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密市万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出租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张云鹏以自己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新密市万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出租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密市万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出租车一辆(属肇事车辆);二、查封担保人张云鹏以自己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三、上述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屈璐璐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垚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