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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周银祥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周银祥,张雪珠,泰州市生松船务有限公司,顾松,天津天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孔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鼓楼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8814T。代表人:顾玉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晨,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霞,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习律师。被执行人:周银祥。被执行人:张雪珠。被执行人:泰州市生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鹏欣丽都**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8297972Y。法定代表人:顾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顾松。被执行人:天津天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黄圈村。组织机构代码:66611184-X。法定代表人:孔维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孔维良。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周银祥、张雪珠、泰州市生松船务有限公司、顾松、天津天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孔维良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周银祥、张雪珠、泰州市生松船务有限公司、顾松、天津天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孔维良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仍具有(2016)鄂7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和物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