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酉阳县闽鑫建材经销部与郭云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酉阳县闽鑫建材经销部,郭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财保22号申请人:酉阳县闽鑫建材经销部,经营者张功勇,男,1971年5月31日生,福建省福清市人,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郭云华,男性,汉族,1978年2月5日生,重庆市黔江区人,住该区。申请人酉阳县闽鑫建材经销部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云华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郭云华向法院交了20000元现金作为本案保全担保。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云华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0000元予以保全。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田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书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