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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覃容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覃容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汉族,北海市北部湾西路27号,陈华贵,律师,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覃容莲,女,1977-1-17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博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覃容莲、北海博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因该房屋暂不符合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