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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江西霆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江西霆声科技有限公司,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1#住宅楼一单元1002室,组织机构代码:L1341187-2。经营者:郑元锋,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雷志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霆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门乡东瓦窑村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42779184。法定代表人:鄢全龙。被执行人:谭军,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西霆声科技有限公司、谭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