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荣以元、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以元,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以元,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都市,现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都市,现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位(李勇之妻),住宜都市。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荣以元因与被上诉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时荣以元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基础借贷关系成立;荣以元提交的录音证据,李勇、郭家位不予认可,应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因二审出现了新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荣以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春晖审 判 员 张晓燕审 判 员 沈 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向晓琳书 记 员 董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