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文慧与被告段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慧,段良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206号原告:肖文慧,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肖某,汉族,系原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田启,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良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晶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文慧与被告段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文慧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良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顺撤诉。审 判 长 欧阳懿审 判 员 朱易南人民陪审员 谷小林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延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