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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文慧与被告段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慧,段良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206号原告:肖文慧,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肖某,汉族,系原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田启,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良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晶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文慧与被告段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文慧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良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顺撤诉。审 判 长  欧阳懿审 判 员  朱易南人民陪审员  谷小林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延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