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霞与陈伟玲、刘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霞,陈伟玲,刘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3139号原告:朱霞,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伟玲,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刘小萍,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朱霞为与被告陈伟玲、刘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陈伟玲、刘小萍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玲、刘小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伟玲、刘小萍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1日,被告陈伟玲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向原告朱霞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后,被告陈伟玲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31日,对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归还。诉前,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查封被告陈伟玲所有的浙K×××××号奥迪牌车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5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玲、刘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霞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伟玲、刘小萍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朱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练 卿人民陪审员 陈雅萍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