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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用山与李凯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用山,李凯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542号原告:任用山,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凯军,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任用山诉被告李凯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任用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用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任用山负担。审 判 长  罗贵发人民陪审员  宋有昌人民陪审员  石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尚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