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用山与李凯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用山,李凯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542号原告:任用山,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凯军,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任用山诉被告李凯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任用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用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任用山负担。审 判 长 罗贵发人民陪审员 宋有昌人民陪审员 石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尚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