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兴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兴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66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兴顺,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兴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渝0112刑初89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邹兴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涉案毒品0.07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邹兴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兴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邹兴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兴顺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刑初8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小川审 判 员 陈 娥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斯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