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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艳红与重庆六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焦方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91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红,焦方玉,重庆六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261号原告:王艳红,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焦方玉,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六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鱼洞玉豪龙庭66号附2-9#。负责人:冯丽。原告王艳红与被告焦方玉、重庆六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艳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红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王艳红负担。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