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国治与佛山市多成鞋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治,佛山市多成鞋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0571号原告:谢国治,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满珠,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琼,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多成鞋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白陈路石洲路段石洲工业区41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倪多财。原告谢国治与被告佛山市多成鞋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250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事实与理由:2015年的1月和7月,原告向被告供应价格为33250元的模具钢原料,后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支付了3000元,余下30250元至今未付。诉讼中,原告提交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打印件、送货单2张、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呼叫截图、出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以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硅铁和锰铁货值20050元,2015年7月2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供应硅铁和钙矽锰货值13200元。2017年1月13日,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倪多财追讨货款,倪多财于2017年1月27日在微信中向原告转账支付了3000元,尚欠30250元货款未支付。2017年7月5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追讨货款,并报警处理,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在庭审中,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应按法律法规及交易习惯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截止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25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按合同法规定,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情况下,在接收到货物同时一并支付货款,故原告请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多成鞋材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国治支付货款302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国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0.63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共710.6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佛山市多成鞋材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淑娴郭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