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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三保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三保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5刑初420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三保,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安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阳县。2003年1月4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三保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建议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三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曹三保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97的长城环球通个人金卡信用卡,自2011年11月曹三保使用该信用卡,2014年5月25日逾期未归还透支款项,且在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截止2015年7月24日,曹三保共透支银行本金42546元。案发后,被告人曹三保已归还银行全部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曹三保当庭亦无异议,另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中国银行安阳分行报案材料、申办信用卡资料、消费明细、催收资料、还款证明、证人马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三保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曹三保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曹三保全部归还银行本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曹三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三保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新宇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华素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