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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坤与刘泽锋、刘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坤,刘泽锋,刘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杨坤,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县旧县镇旧县村067号。被执行人:刘泽锋,男,50岁,汉族,农民,住古县岳阳镇辛庄村。被执行人:刘志红,男,45岁,汉族,农民,住古县岳阳镇辛庄村。本院在执行杨坤与刘泽锋、刘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红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红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7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