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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忠与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51号申请人:陈忠,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崇润,总经理。陈忠与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特10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