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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正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正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26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正林,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2014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9日,因盗窃被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鄱阳县看守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正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赣1128刑初1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正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正林因身上没钱而萌生盗窃念头。被告人陈正林来到鄱阳县古县渡镇新屋场村程某家楼房前时见屋内没人,于是在现场找到一把菜刀和一把老虎钳,陈正林先用菜刀撬厨房门锁,但没撬开,于是便用老虎钳卸下厨房防盗窗螺丝打开防盗窗,从窗户进入厨房再进入程某家一楼,在一楼卧室内盗取了现金147元。被告人陈正林从卧室出来到大厅后,恰巧被看病回来的程某在屋外看见,程某大喊抓贼,被告人陈正林赶紧翻窗逃跑,逃到附近的水田时被村民抓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正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正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正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正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诉人陈正林上诉提出: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正林于2017年5月24日爬窗进入程某家卧室,窃得现金147元,后被户主程某发现,被村民现场抓获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其打完吊针回家,看见自家楼房的窗户被弄坏,就想家里肯定来了贼,又看见房里面楼梯上有一个人,便跑出来喊人抓贼,那个贼从被弄坏的窗户往外跑,听到其喊叫的人赶紧去追,最后那个贼在田里被抓到了,其失窃财物包括几百元的硬币和一根金项链。2、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日,其等人听到程某喊捉贼后,一起追赶陈正林,追至田里时,陈正林听到众人说“再跑就捉到挨打”而没有再跑,众人将陈正林带到王某1诊所门口,陈正林拿出被盗的硬币一百余元。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古县渡镇新屋场村将上诉人陈正林抓获。4、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各一份,证实2017年5月24日,扣押到上诉人陈正林盗窃的一元硬币133个、五角硬币26个、一元纸币1张以及其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不锈钢菜刀一把(有刀柄)、老虎钳一把(有柄的)。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硬币照片,证实盗窃现场为程某住宅一楼,其一楼厨房的铝合金窗户已被破坏,使用的作案工具为菜刀和老虎钳,一楼卧室靠窗户的书桌三个抽屉呈现被打开、翻乱的现象,被盗物品为若干硬币经清点为人民币147元。6、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鄱公(鄱)决字[2017]09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诉人陈正林曾经受到过的法律处分。7、上诉人陈正林的供述,上诉人陈正林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上诉人陈正林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同时证实上诉人陈正林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正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陈正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陈正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陈正林提出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妥,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寿涛审判员  肖 萍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成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