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罗某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罗某某,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9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428号。负责人:杨海平,该行行长。被告:罗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黄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罗某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罗某某、黄某的赣C×××××号汽车一辆或冻结、扣押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罗某某、黄某所有的赣C×××××号汽车一辆或者冻结、扣押被告罗某某、黄某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