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交元与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张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交元,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张勇,吴勇,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1554号原告:江交元,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宏伟,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29954A,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中东路557号2楼。法定代表人:吴成付,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勇,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吴勇,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松源街道交通管理局二楼。原告江交元与被告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张勇、吴勇、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断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交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素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