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韩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韩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36号。法定代表人:朱俊,院长。被执行人:韩智,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韩智罚金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鄂011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韩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韩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韩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韩智均无财产;二、2017年8月2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韩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志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