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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俊与黄子明、胡其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黄子明,胡其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741号原告:李俊,男,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杰,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子明,男,197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生,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被告黄子明哥哥,特别授权。被告:胡其美,女,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李俊与被告黄子明、胡其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李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