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永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629号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76594082XN。法定代表人:黄曾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永梅,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