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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大峰与蒋延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峰,蒋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大峰,男。被执行人:蒋延安,男。本院在执行刘大峰与蒋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52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蒋延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大峰借款本金6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费896元。本案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延安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7年8月21日,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刘大峰与被执行人蒋延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2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寇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