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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木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木水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802执2303号被拘留人:江木水公民身份号码:×××4213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江木水、季冬兰(2017)浙0802执230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江木水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