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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永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富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永华小区业主委员会,富云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851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永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徐盈绯。委托代理人陈芬芳。被告富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永华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富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市萧山区永华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富云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萧山区永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富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萧山区永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