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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桐城市中联酒业有限公司、高礼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城市中联酒业有限公司,高礼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503号之一申请人:桐城市中联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同安路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2902441C(1-1)。法定代表人:徐春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高礼生,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桐城市中联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礼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1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已依法扣划3136.18元)外,亦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少林审判员  李向东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