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行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官寨居委九组52户村民与盘水市人民政府、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官寨居委九组52户村民,盘水市人民政府,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盘水市国土资源局钟山分局,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行初114号原告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官寨居委九组52户村民,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官寨居。村民诉讼代表杨明善。村民诉讼代表肖治武。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志祥,系钟山区大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214308。被告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市市长。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政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黄静,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211727453。第三人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钟山分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富康路13号。负责人谢长智。委托代理人牟林,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8410659279。第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钢城花园。法定代表人沈诚,系该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文泽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官寨居委九组52户村民诉被告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钟山分局、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服务中心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中,原告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官寨居委九组52户村民于2017年8月14日以需要对诉讼主体进行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官寨居委九组52户村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官寨居委九组52户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官寨居委九组52户村民负担。审判长 张 嘉审判员 宋景伟审判员 何与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