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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喜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康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喜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康长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005号原告:林喜德,农民,群众。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治强,城镇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21号。主要负责人:霍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雅惠,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喜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康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康长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喜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康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喜德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小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