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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吉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吉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44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吉龙,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中技,工人,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吉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罗吉龙在盘县水塘镇金佳矿二采区澡堂更衣室内,将孔某放在更衣室衣柜内的“VIVO”牌白色手机一部及现金303元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7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失主,被告人罗吉龙取得被害人孔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吉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罗吉龙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吉龙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证人肖某、刘某、成某、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购买手机票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光盘,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吉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吉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