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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旭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529号原告: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97017645F,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幸福家园66幢1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杨定勇。被告:林旭峰,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当场缴清物业费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聂 勋书 记 员 刘晔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