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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田维敏、罗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田维敏,罗雪,王荣,刘廷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615号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原国税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897817391。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学勇,系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维敏,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罗雪,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王荣,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刘廷文,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维敏、罗雪、王荣、刘廷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四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田维敏、罗雪、王荣、刘廷文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5.00元,减半收取计1232.50元,由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