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松滋市松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市松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389号原告:松滋市松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房物业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和平街**号楼*楼。法定代表人:王安亚,松房物业公司总经理。被告:曾娥,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原告松房物业公司与被告曾娥物业服务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松房物业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房物业公司对被告曾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滋市松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娥的起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