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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覃吉友与冉龙全物权保护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吉友,冉龙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662号申请执行人:覃吉友,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冉龙全,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覃吉友与被执行人冉龙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冉龙全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吉友于2017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冉龙全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2017年3月16日,因被执行人冉龙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冉龙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8月22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被执行人冉龙全已将风貌层内的家具全部撤离,并答应尽快撤除该房屋。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答应尽快撤除该房屋,具体撤除时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商量。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6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