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冬冬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532号原告:黄冬冬,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陈佩珍,系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金海华,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方旭红,女,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陈伟,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陈丽君,女,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徐水龙,男,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仙居县。第三人:徐岳林,男,汉族,1956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黄冬冬诉被告金海华、方旭红、陈伟、陈丽君、第三人徐岳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黄冬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冬冬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黄冬冬负担。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朱彩珍人民陪审员 朱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