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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冬冬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532号原告:黄冬冬,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陈佩珍,系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金海华,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方旭红,女,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陈伟,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陈丽君,女,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徐水龙,男,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仙居县。第三人:徐岳林,男,汉族,1956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黄冬冬诉被告金海华、方旭红、陈伟、陈丽君、第三人徐岳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黄冬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冬冬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黄冬冬负担。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朱彩珍人民陪审员  朱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