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国庆与陈西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国庆,陈西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国庆,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陈西院,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华阴市。本院在执行孟国庆与陈西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案件理费1350元,承担执行费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西院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西院名下的车牌号为陕xxx**的丰田牌德宝穿越者2694CC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西院名下的车牌号为陕xxx**的丰田牌德宝穿越者2694CC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