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谷全胜与杜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全胜,杜永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012号原告:谷全胜,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杜永林,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宁安市。原告谷全胜与被告杜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谷全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全胜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全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计804.5元,由原告谷全胜负担。审判员 王 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秀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