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盛夏与上海河清海晏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夏,上海河清海晏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82号原告:盛夏,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上海河清海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568号一层。法定代表人:潘丽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盛夏与被告上海河清海晏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盛夏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元,由盛夏负担。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邱晨?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