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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955号原告:邵某某,男,汉族,住武功县某某乡。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邵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 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