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蔡雪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532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雪冰,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侗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人蔡雪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雪冰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留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雪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雪冰在本市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南通职业大学等地先后5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25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蔡雪冰进入南通科技职业学院立德楼208办公室,在办公桌柜子里,窃得被害人沈某放在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2.2016年10月18日10许,被告人蔡雪冰进入南通职业大学实训楼423办公室,在办公桌上,窃得被害人杨某放在斜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3.2016年10月下旬某天7时许,被告人蔡雪冰进入南通职业大学实训楼433办公室,在办公桌上,窃得被害人刘某放在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余元。4.2016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蔡雪冰进入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求新楼604办公室,在办公室长椅上,窃得被害人殷某放在布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400元。5.2016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蔡雪冰进入南通职业大学实训楼753办公室,窃得被害人王某2放在办公桌上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销赃得款200元。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550元。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蔡雪冰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雪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蔡雪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蔡雪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沈某、杨某、刘某、殷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金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截图,收据,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雪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蔡雪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雪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雪冰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雪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由被告人蔡雪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五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沈晶晶人民币一千七百元,被害人杨丹人民币二百元,被害人刘锋人民币四百元,被害人殷琳毅人民币三千四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夕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