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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焦进福与被告张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进福,张好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3民初325号原告:焦进福,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灵县经信局退休干部,住广灵县。被告:张好正,男,42岁,汉族,广灵县公安局干警,住广灵县。原告焦进福与被告张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进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好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进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7日,被告张好正称因家中急需用钱,向其借款200000元整,口头约定月利息2%,当时原告考虑因平时双方关系不错,加上被告是财政开资,就同意了。被告给原告写下一张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给,故原告无奈,只好依法起诉。被告张好正未作答辩。原告焦进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该证据材料,借款人系张好正签字,真实合��,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7日,张好正向焦进福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焦进福现金贰拾万元整”。该笔借款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焦进福提供的借条足以证实张好正向其借款200000元的事实。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焦进福可在合理期限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张好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对原告焦进福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好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进福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好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宏& # xB;人民陪审员 邢爱莲人民陪审员 邓   振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 � 春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