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40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进与全磊、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全磊,赵丹,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059-1号原告:李进,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全磊,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赵丹,女,汉族,1983年12月8日出生。被告:王杰,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诉被告全磊、赵丹、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李进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全磊、赵丹、王杰要求还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情况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李进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还原告李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闫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景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