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富、姑娘与小胖、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姑娘,小胖,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890号原告:张富,男,1936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原告:姑娘,女,1942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小胖,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陈梅,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原告张富、姑娘与被告小胖、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富、姑娘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姑娘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姑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富、姑娘负担。审判员 金娜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国平 百度搜索“”